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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杜平庆与陈世峰、屈国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庆,陈世峰,屈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656号原告杜平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姬香琳,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陈世峰,男,汉族。被告屈国安,男,汉族。原告杜平庆与被告陈世峰、屈国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号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平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75000元及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25日,两被告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向原告杜平庆借款37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5厘以及还款期限到2015年3月25日。被告屈国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陈世峰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其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其的���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同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拒绝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平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审 判 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