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董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董某1。被执行人:董某2。被执行人:董某3。被执行人:董某4。被执行人:董某5。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张某申请执行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给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予以办理过户,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