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飞与郭军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郭军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248号原告:肖飞,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郭军山,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原告肖飞与被告郭军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郭军山已赔偿损失、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