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松原市空心砖厂对尹亚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空心砖厂,尹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44号申请人:松原市空心砖厂,所在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铁全委针织厂。法定代表人王淑芹,系经理。被申请人:尹亚秋,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吉林省扶余市。申请人松原市空心砖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尹亚秋名下的奥迪A6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松原市空心砖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雪所有的大众牌迈腾轿车及担保人李敬泽提供的现金2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空心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尹亚秋名下的奥迪A6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