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建与开封市龙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开封市龙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天下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初20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李明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亚东,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2MB1052152K。委托代理人石含辉,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开封天下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玉香,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照峰,开封天下城小区业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开封天下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健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