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夕友与季祥、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夕友,季祥,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675号原告:李夕友,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季祥,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倩,女,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夕友与被告季祥、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李夕友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