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诉王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王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787号民事裁定书(2017)吉0283民初1787号原告: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负责人:熊长利。被告:王永祥,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王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白旗镇老熊化肥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