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权美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美子,李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904号原告:权美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晨华,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权美子与被告李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权美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权美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权美子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奕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绮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