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代兴和与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和,冯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代兴和,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冯小军,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代兴和与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