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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万军与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军,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马万军被执行人马毛子被执行人左芳梅被执行人马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万军与被执行人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返还申请执行人马万军陕AE51**、陕J5G8**号厢式货车及车上1200余件快递货物。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马毛子、左芳梅、马林林已自觉返还陕AE51**、陕J5G8**号厢式货车及车上1200余件快递货物,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