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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李某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负责人姓名郭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把厂房变卖优先赔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