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李某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负责人姓名郭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把厂房变卖优先赔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