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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岳守德申请李淑华、毕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守德,李淑华,毕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岳守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李淑华,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毕振刚,身份号码2306221965********,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房产*号楼*单元***室。岳守德申请李淑华、毕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守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岳守德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