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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姚尧与王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姚尧,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孙姚尧,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英杰,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孙姚尧与被执行人王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3217.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英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七路以北、后海大道以东海月花园(三期)7栋16C的房产,上述房产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首位查封,经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因现被执行人涉嫌经济犯罪,上述房产暂不处理,仅作查封操作,故本院亦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另,经实地考察,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无人居住,也无法提取相应的租金收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8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