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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点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点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权。被执行人西安点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点智计算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监理字[2016]081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4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到庭称其已将工资支付张凯等8名员工。经与员工核实,工资确已发放,赔偿金其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市人社监理字[2016]08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监理字[2016]08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启执行员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