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敏与上海春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春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上海春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春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朱敏,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上海春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成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春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慧,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敏与被执行人上海春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春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89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