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永虎与任俊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虎,任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任俊慧,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808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580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