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强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238号罪犯李强,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麒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年曲中少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3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决财产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审判员  张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