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安义与牛红艳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安义,牛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郑安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牛红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安义与被执行人牛红艳继承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牛红艳给付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安义工资款及死亡补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5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