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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冯建国、蒋彩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建国,蒋彩霞,冯建军,宋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建国,男,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蒋彩霞,女,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冯建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宋佳佳,女,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国、蒋彩霞、冯建军、宋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7)湘1321民初237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生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95599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39.955993万元的相应价值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建国有三一牌汽车起重机(型号STC250H、编号为12TC20251162、车牌号为甘G×××××)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建国有三一牌汽车起重机(型号STC250H、编号为12TC20251162、车牌号为甘G×××××)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或自行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