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冷报鲜与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报鲜,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282号原告:冷报鲜,男,汉族。被告:姚勇,男,汉族。原告冷报鲜诉被告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冷报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报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冷报鲜负担。审判长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漆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