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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冷报鲜与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报鲜,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282号原告:冷报鲜,男,汉族。被告:姚勇,男,汉族。原告冷报鲜诉被告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冷报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报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冷报鲜负担。审判长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漆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