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贞志、泸州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贞志,泸州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23号申请人:陈贞志,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叶昌华。申请人陈贞志诉被执行人泸州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