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赵一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赵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5号之四申请人: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住所地:宁津县。经营者:李万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赵一琳,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胡芮斌、赵一琳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赵一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