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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赵一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赵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5号之四申请人: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住所地:宁津县。经营者:李万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赵一琳,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宁津县万缘木之韵家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胡芮斌、赵一琳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赵一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