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华秋、陈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华秋,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薛华秋,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清,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薛华秋与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另对被执行人陈清户籍所在社区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闽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