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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与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经营者:潘秀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海青,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申请被执行人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海青给付45085.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青于2017年4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7年7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3月28日以现与海青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