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海莉、陈金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莉,陈金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5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莉,女,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金伟,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上诉人李海莉因与被上诉人陈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022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海莉上诉请求: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陈金伟返还李海莉13850元。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通过搜索陈金伟的手机号“159××××3188”,然后添加的微信号“×××”,手机号“159××××3188”与微信号“×××”是相对应的。且陈金伟认可手机号“159××××3188”其已经使用十几年之久,至今仍然在使用此号。2、陈金伟曾使用过车牌号“豫A3**dj”,并承认2014年一直在使用该车牌号。巧合的是,微信号“×××”于2014年8月1日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保平安的图片,车牌号也很巧合的是“豫A3**dj”。观察微信号“×××”可以发现,前三个字母“cjw”很巧合的是“陈金伟”的首字母,“390dj”很巧合的是陈金伟的车牌号“豫A3**dj”的后五位。谁会这样设置自己的微信号呢?上诉人通过手机号“159××××3188”搜索支付宝,很巧合的是出现两个支付宝账号,一个是带有陈金伟头像、名称为“金伟”的支付宝账号,另一个为对应手机号“159××××3188”,名称为“乐金”的支付宝账号。更为巧合的是,“乐金”正是微信号“×××”的名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陈金伟答辩称,微信号“×××”不是陈金伟的,陈金伟没有收到案涉款项,李海莉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微信号是陈金伟的,也不能确认是陈金伟收到该笔款。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海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海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陈金伟返还李海莉1385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4日及11月2日,李海莉因业务需要,分两次向微信号为×××,昵称为乐金的微信用户微信转账13850元。该微信显示的手机号码为159××××3188,该号码为陈金伟手机号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微信号为×××,昵称为乐金实际使用人是否为本案的陈金伟。该微信显示的手机号码陈金伟使用多年的手机号码,但根据微信的相关规定,申请微信可以使用手机、QQ号和邮箱,通过该微信显示的手机号码并不能足以确认该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为本案陈金伟,且手机号码自2016年才开始进行实名认证,陈金伟当庭提供其正在使用的与涉案微信不同的两个微信号,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多次向陈金伟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但陈金伟均坚称没有使用过该微信,亦没有收到该款。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一审不能认定陈金伟收到了李海莉所转款项,故李海莉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李海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李海莉承担。二审期间,经李海莉申请,本院到腾讯总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得知,微信号为“×××”的账户注册人为陈金伟,身份证号为,绑定的手机号为159××××3188,绑定的银行账号有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号为52×××81),民生银行借记卡(账号为62×××24)。经本院查询,上述二银行卡开户信息均显示开户人姓名为陈金伟。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从腾讯总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查询复函得知,微信号“×××”的账户注册人为陈金伟,该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及银行信用卡均为陈金伟所有,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微信号“×××”为陈金伟所用,陈金伟认为该微信号其并未使用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李海莉因疏忽大意而向该微信号所转的13850元,对于陈金伟而言构成了不当得利,陈金伟应予以退还。李海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二、陈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海莉1385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自李海莉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期间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均由陈金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