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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725李浩与朱其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朱其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725号原告:李浩,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朱其捐,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朱其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浩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