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4725李浩与朱其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朱其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725号原告:李浩,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朱其捐,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朱其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浩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