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9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73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982952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宁波帮康城阳光大厦501室-9。法定代表人:刘晓颖。被告: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626295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东。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康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鄞州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