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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艾献中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献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更322号罪犯艾献中,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献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53.88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3月10日本院以(2014)豫法刑执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艾献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报请减刑建议书,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8月15日立案,并于8月16日向社会公示了立案信息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艾献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交了罪犯本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将罪犯艾献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艾献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矛盾,将朱故意伤害致死。其又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一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艾献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6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分别为较差、一般、良好、较差、良好、优秀。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艾献中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艾献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一人犯数罪,系主犯,又有犯罪前科,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良好以上刚刚过半且有两次较差。综合其入狱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主观恶性、改造难度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情况等,其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减刑的条件,河南省第二监狱报请对罪犯艾献中减刑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献中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审 判 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董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