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桂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马海忠,余春平,王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高,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518号。负责人:裘国强,行长。原审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桂高,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审被告: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朱宏锋。原审被告:朱宏锋,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刘云英,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新街35号。法定代表人:朱桂高,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审被告:马海忠,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余春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王政,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朱桂高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朱宏锋、刘云英、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马海忠、余春平、王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94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桂高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约定中的贷款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住所地为义乌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耿金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