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6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韦月稍、何欢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稍,何欢冠,何诚,蒙壮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韦月稍,女,194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欢冠,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诚,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壮勇,男,1965年8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月稍与被执行人何欢冠等三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欢冠等三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4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3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查明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经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本案确实已无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或其它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