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志然、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然,张立明,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79号申请人:杨志然,女,汉族,1950年10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立明,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