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福官与上海慧道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官,上海慧道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24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24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官,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慧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官和上海慧道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7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祝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