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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梁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梁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38号。负责人:许培京。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立峰,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梁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立峰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93304元并支付手续费35315.67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立峰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截止至2016年5月9日的利息、滞纳金。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立峰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权对处分梁立峰名下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2月1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梁立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9188.9元,本案执行费513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立峰名下粤X×××××小型汽车,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查封该车车辆档案,但由于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无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梁立峰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碧桂花园百合路十座108号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查封。2017年8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上述房产为东莞银行抵押物,且案件正在该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4执10313号],向本院致函商请将上述房产移交该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梁立峰的上述房产移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并以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向该院提出参与分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7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