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肖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肖朋,张玉凤,徐其伟,周宁,郑双陆,王珂,刘刚,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朋。被执行人:张玉凤被执行人:徐其伟被执行人:周宁被执行人:郑双陆被执行人:王珂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刘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