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庄军、张建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庄军,张建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贺庄军,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张建房,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81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