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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振生与蔡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生,蔡阔,北京晨建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364号原告郝振生,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石磊峰,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阔,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晨建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小村48号。法定代表人赵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烨,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振生诉被告蔡阔、第三人北京晨建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振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振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