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王玉君、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广原物流有限公司、宋时征、冯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王玉君,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广原物流有限公司,宋时征,冯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73号原告:徐爽,女,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水寿小区。代表人:刘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洋,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玉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广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通大街南段西侧B1-10-1。法定代表人:回凤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时征,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冯文利,男,住吉林省伊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爽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王玉君、辽阳市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广原物流有限公司、宋时征、冯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爽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爽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