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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达富、任中会与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正强、肖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富,任中会,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正强,肖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19号申请人:王达富,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任中会,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长占,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马龙县通泉街道星乐山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58236556XT。法定代表人:李永安。委托代理人:陈加林(系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正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申请人:肖好光,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王达富、任中会与被申请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正强、肖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达富、任中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达富、任中会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达富、任中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