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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8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人,工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屯留县人,农民,住本村。特别代理(与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