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军,焦会芹,王治国,王传久,马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522号。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焦会芹,女,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传久,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马秋菊,女,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