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兴盛板材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宽城区兴盛板材经销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3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1597号。负责人:项士锋,部队长。被告:宽城区兴盛板材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江山市场***号。经营者:李彦军。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被告宽城区兴盛板材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