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孙晓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暂住本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释放,21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孙晓俊酒后驾驶×××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本市万柏林区西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风西大街桥下时,与贾明礼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孙晓俊未停车继续行驶至旧晋祠路一电厂路段,在驾车追赶其后的贾明礼报警后,被告人孙晓俊被赶到的交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97.8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采样取证,经对被告人孙晓俊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3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晓俊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明礼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晓俊对贾明礼受损的车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贾明礼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警部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后采集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及驾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晓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晓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可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晓俊对贾明礼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晓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