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飞康、翁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飞康,翁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70号申请人:林飞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香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阳、罗志伟,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翁其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刘翔舰,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林飞康与被申请人翁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飞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其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翁其斌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林飞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黄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