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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张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52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桦甸市长胜街东段。经营者:李巍,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德胜委一组。被告:张木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张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