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天威与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鑫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威,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鑫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04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天威,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韩晓龙,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116200110778131,14116201410759682。被告(反诉原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长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4000035747。法定代表人:师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斌、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910273205。被告:沈丘县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长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4000044057。法定代表人:王长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斌、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910273205。原告王天威诉被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鑫霖置业有限公司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反诉王天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天威、反诉原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威和反诉原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天威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天威承担;反诉费69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沈丘县鑫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