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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刘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高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83号原告:XX,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高仲,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XX与被告刘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中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