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刘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高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83号原告:XX,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高仲,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XX与被告刘高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中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