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郑钰信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钰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钰信,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捕前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104团农场,无前科。2016年08月18日在乌市友好路昊泰明慧园小区内将被告人抓获,2016年08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09月2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贾沙,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钰信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欣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钰信及其辩护人贾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钰信作为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在鄯善县长草东煤矿的探矿证,又利用伪造的该队的开工报告、与该队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与鑫源土石方公司(隆源分公司)、马海军、倪金龙等人签订了土石方承包合同,组织乙方人员和开采设备在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I号采坑(位于新疆鄯善县县城50°方向直线距离约50公里处,行政区划属鄯善县七克台镇管辖,地理坐标:北纬42°58''2.21”、东经90°53''55.64”)和II号采坑(经度90°86''59.67”,纬度42°98''63.91”)内实施非法采煤的行为,期间鄯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曾多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活动,但郑钰信、马海军(另案处理)、倪金龙(现在逃)等人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在新疆鄯善县长草东勘查区采坑1、采坑2采出煤炭资源量为27.65万吨,其中原煤23.72万吨,风化煤3.93万吨;因非法开采造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量137.56万吨,其中原煤136.69万吨,风化煤0.87万吨。新疆鄯善县长草东勘查区内非法开采和非法开采造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量165.21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常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钰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鉴[2016]1号)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钰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知未取得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并组织乙方人员和开采设备到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I号采坑、II号采坑非法开采原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钰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自己患有癫痫病,有些事情记不清了,造成的损失没有那么多,当时只是去勘探,没有安排人去采煤,没有出售煤,没有收到一分钱,煤买到哪里不清楚,买了多少钱也不清楚。辩护人贾沙辩称:一、探矿行为是由具有探矿权的新疆自治区煤田综合地质局地质勘察队的许可,探矿完成,合泰兴探出有煤矿的存在,但是关于采矿证的问题迟迟落实不下,基于投资巨大,也基于法律意识淡薄,无奈实施了开采行为。二、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虽作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但单位不是一人独资的,单位的决策是由单位各股东共同来作出的,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实际得到利益,并且为了开挖土石方也欠下了巨大的债务,被告人有严重的癫痫病,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初犯、偶犯,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明显,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钰信作为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在鄯善县长草东煤矿的探矿证,又利用伪造的该队的开工报告、与该队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与鑫源土石方公司(隆源分公司)、马海军、倪金龙等人签订了土石方承包合同,组织乙方人员和开采设备在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I号采坑(位于新疆鄯善县县城50°方向直线距离约50公里处,行政区划属鄯善县七克台镇管辖,地理坐标:北纬42°58''2.21”、东经90°53''55.64”)和II号采坑(经度90°86''59.67”,纬度42°98''63.91”)内实施非法采煤的行为,期间鄯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曾多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活动,但郑钰信、马海军(另案处理)、倪金龙(现在逃)等人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在新疆鄯善县长草东勘查区采坑1、采坑2采出煤炭资源量为27.65万吨,其中原煤23.72万吨,风化煤3.93万吨;因非法开采造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量137.56万吨,其中原煤136.69万吨,风化煤0.87万吨。新疆鄯善县长草东勘查区内非法开采和非法开采造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量165.21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诉讼程序合法;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新国土资鉴(2016)1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审查认定,新疆鄯善县长草东勘查区内非法开采和非法开采造成不能正常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量165.21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4、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证明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鑫源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隆源分公司签订了土石方挖掘、运输等工程,被告人郑钰信代表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协议;5、证明一份,证明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海军协商,前期开采煤炭的销售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现有挖掘机和翻斗车拉运费用,待前期欠款结清后,双方另行协商销售收入的支配比例,被告人郑钰信在该份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郑钰信是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钰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知未取得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并组织乙方人员和开采设备到鄯善县七克台镇长草东煤矿I号采坑、II号采坑非法开采原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辩解的当时只是去勘探,没有安排人去采煤,没有出售煤,没有收到一分钱,煤卖到哪里不清楚,卖了多少钱也不清楚,造成的损失没有那么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据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明确写明,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与马海军协商,前期开采煤炭的销售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现有挖掘机和翻斗车拉运费用,待前期欠款结清后,双方另行协商销售收入的支配比例,被告人郑钰信在该份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郑钰信主观上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即通过非法采矿牟取利益。新国土资鉴(2016)1号鉴定结论书已通知被告人郑钰信,被告人郑钰信只是在通知书说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此鉴定结论书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确认。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被告人郑钰信是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明确写明,新疆合泰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与马海军协商,前期开采煤炭的销售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现有挖掘机和翻斗车拉运费用,待前期欠款结清后,双方另行协商销售收入的支配比例。被告人郑钰信在该份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郑钰信是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证明杨开新、马伊俩斯是在马海军通知下去采煤的,最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264.67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辩护的其他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钰信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建新助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史芳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