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艳霞与张红军、胡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霞,张红军,胡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18号原告关艳霞,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军(又名张宏军),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胡保红,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霞诉被告张红军、胡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艳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