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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艳霞与张红军、胡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霞,张红军,胡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18号原告关艳霞,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军(又名张宏军),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胡保红,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霞诉被告张红军、胡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艳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