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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475号申请人: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荆山路与函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靳广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伟,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晓 峰审判员 王 帅 锋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