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富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富某某,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顾某与富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